是企業披露的財務報表附註的編制日期。
在日常會計實務中,有些企業經常在財務報表附註上簽署編制日期,簽署方式有三種:壹是簽署資產負債表日期;二是財務報告批準日期(即管理層簽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日期和審計報告的日期);三是不簽日期。那麽,這三種情況哪個是正確的呢?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壹)財務報告的批準人和財務報告的批準日期。”然而,會計準則不要求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編制日期。因此,財務報表附註應僅將財務報告被批準的日期作為信息披露的內容,而不註明附註的編制日期。此外,《企業會計制度》對會計報表附註編制的要求中也沒有註明編制日期的要求。也就是說,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會計制度都沒有提出“報表附註日期”的概念。因此,筆者認為,沒有必要在財務報表附註中簽署編制日期。
但是,在壹些地區,簽署日期出現在財務報表附註的示例或說明格式中,而在許多上市公司中,企業名稱和附註的編制日期往往寫在財務報表附註中。筆者認為,既然這種做法在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上是沒有依據的,嚴格來說最好不要簽,但如果壹定要簽日期,也應該簽財務報告的批準日期,即與管理層簽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日期。
此外,有些企業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往往會寫出“65438+2月31”的資產負債表截止日期。因為《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第四章規定,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相關的信息,如果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是寫在財務報表附註中的,則該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