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用工企業應當嚴格控制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目前還是要看用人單位送員工充分就業的相關規定執行情況。
擴展數據?
勞務派遣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為解決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崗不同權、社保待遇低、無職業培訓、職業發展受限等問題,打擊違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三性”規定、濫用派遣制等違法行為,作為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重要舉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原名《勞務派遣若幹規定》)。***7章29條主要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界定、輔助崗位確定程序、跨區域勞務派遣社會保險、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內容。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還明確了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員工的待遇差距,其實是工作過程中最大的安全事故隱患,從長遠來看不利於用人單位的長治久安。
勞務派遣工的無限擴大,不利於擴大黨的執政基礎。縮小貧富差距,首先要落實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最終實現同工同酬。拒絕歧視,規範勞務派遣,抵制勞務外包和外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務派遣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