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2.私設會計賬簿的;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 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