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要素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計稅依據:稅法中規定的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稅種不同其計稅依據也不同,有收入額、銷售額、增值額、所得額等。
2、應稅收入: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應稅行為所取得的收入。
3、扣除費用:企業因發生應稅收入而必須支付的相關成本、費用。
4、應稅所得:應稅收入與法定扣除項目金額之差。
5、應納稅額:計稅依據與其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之乘積。
稅務會計各要素之間的平衡關系滿足兩個會計等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應稅所得=應稅收入-扣除費用。
稅收制度的其他要素:
征稅範圍、稅目(征稅對象的具體化)、計稅依據(標準,如銷售額、數量、面積等)、計稅標準、稅類、稅種、稅基、稅源。
(1)納稅人:稅法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它規定了稅款的直接承擔者。
區別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負有扣繳稅款的義務,應當按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並在規定期限內按期、足額地繳庫。
(2)征稅對象:也稱征稅客體,指對什麽征稅,即國家征稅的標的物。征稅對象規定了每壹種稅的征稅界限,是壹種稅區別於另壹種稅的主要標誌。
征稅對象可以從質和量兩方面進行劃分,質的具體化是征稅範圍和稅目;量的具體化是計稅依據和計稅標準,它們與稅類、稅種、稅基、稅源等***同補充和延伸了征稅對象的功能並使其具體化。
(3)稅率: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數額之間的法定比例,是計算稅額和稅收負擔的尺度,體現征稅的程度,是稅收制度的中心環節,是稅收制度中最活躍、最有力的因素。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