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付出讓金契稅的賬務處理
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金。而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就是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契稅屬於外購土地發生的,計入土地成本的“相關稅費”。
如果契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本年度的,則從今年開始參與計算攤銷。
如果契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以前年度的,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補攤銷,對於補付契稅,可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累計攤銷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
改變國有土地性質補繳土地出讓金,是否需要補繳契稅?
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繳納契稅。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662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