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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風險存在哪些問題?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風險的成因

從企業組織形式的角度分析

我國現行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不允許個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只批準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和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目前,我國約80%的企業采用有限責任制。《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對事務所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即僅以其對事務所的出資額為限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事務所的對外補償不涉及股東的個人財產。這樣註冊會計師作為股東就不用擔心出資之外的私有財產,這就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意識非常低,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也只是處於較低的水平。如果只讓他們面對社會承擔有限的責任,那麽他們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質量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機制約束和保障。

2.從註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來看。

雖然隨著註冊會計師行業法律訴訟的增多,註冊會計師對審計風險的認識有所提高。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執業過程中仍然存在僥幸心理,風險意識還比較薄弱。在審計過程中,存在壹種現象,接受委托時只想吸引客戶,不管客戶的情況,現場執業時只求效率,不求質量,在報告階段結束時隨意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壹切從經濟利益出發,不考慮審計風險。

3.從外部行業監管來看

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起步較晚,還存在很多問題。壹是行業監管存在多頭管理現象。財政部、審計署、證監會、註冊會計師協會、稅務機關都會對企業年度財務報表質量進行監管,這使得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陷入了循環監管的困境,容易出現監管空白,人為增加了監管成本。二是行業監管薄弱,權威性不夠,缺乏有效的監督檢查手段。

4.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角度。

如果被審計單位缺乏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內部控制制度存在但其設計不夠合理,或者設計合理但未得到有效執行,這些都會直接影響審計風險。此外,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制度在不斷變化,人員流動頻繁,被審計單位的環境就會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從而使其內部控制體系變得薄弱,內部控制體系能力的削弱會增加發生錯誤或舞弊的可能性,從而間接給審計工作帶來壹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