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應在無條件退貨到期後,即90天後確認產品銷售收入。這是因為存在退貨權,而A公司缺乏相關歷史證據,這意味著A公司無法確定已確認的累計收入金額是否很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
根據前面提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61段。15,本案中,合同對價1210,000元與貨物過戶給客戶當日的現金售價10,000元之間存在差額,說明客戶從A公司獲得了重大融資利益,因此,該合同含有重大融資要素,A公司應
根據案例,將合同支付對價65,438+0,265,438+0,000元貼現至現金售價65,438+0,000,000元,貼現期限為24個月,可以得出該合同的內含利率為65,438+00%。甲公司對利率進行了評估,認為與合同開始時與客戶單獨融資交易中反映的貼現率壹致。因此,A公司采用該利率作為折現率。
具體來說,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合同開始時,向客戶轉移貨物時:
借:發出商品80
貸:庫存商品80
(2)90天回報期到期後,按照貼現對價確認收入(不考慮相關稅費):
借方:應收賬款100
貸款:營業收入100。
借方:營業成本80
信用:發出80件商品
(3)在支付期內,利息收入按照實際利率10%分期確認:
借方:應收賬款21
貸款:財務費用-利息收入21
(4)當客戶實際付款時:
借方:銀行存款121
貸:應收賬款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