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確資產減值測試的前提。根據準則,企業在會計期末是否必須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首先要看是否存在資產減值跡象。如果不存在資產減值跡象,則無需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或確認減值損失。只有當出現減值跡象時,才需要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3.更具操作性。根據該準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的較高者確定。該準則對資產扣除處置費用後的凈值和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計量提供了詳細的應用指南,便於實物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