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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中介機構

(壹)中介機構

1.中介機構的條件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註冊會計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0%,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相關政策。

2.中介機構的職責

(1)接受企業委托,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2)中介機構應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資格,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二)專家

1.專家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公民資格,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並具有《重點領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4)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2.專家庫及專家選取辦法

(1)專家庫內的專家應具備《重點領域》內相關技術專長。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相關技術領域內熟悉子領域技術的專家數量不少於評審所需專家的5倍。

(2)建立專家聘任制度,專家庫內的專家實行動態管理,並由認定機構將專家備案表(附3)統壹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認定機構根據企業主營產品(服務)所屬技術領域,隨機抽取該領域專家開展認定工作。

3.專家職責

(1)審查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對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情況、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及主營業務等進行評價,並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附4),按要求上傳給認定機構。

(3)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附5),按要求上傳給認定機構,為認定機構提供咨詢意見。

4.專家紀律

(1)應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價。

(2)不得壓制不同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不得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3)不得披露、使用申請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復制保留或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不得泄露評審結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響,采取非正常手段為申請企業認定提供便利。

(5)未經認定機構許可不得擅自進入企業調查。

(6)不得收受申請企業給予的任何好處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