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事業單位隱瞞收入,在交易中列支。
表現形式:本應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在當期交易中歸集列支,使得這部分收支無法在年終決算中體現。
定性依據:字[1998]49好《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行政單位的往來賬目應盡可能在年底前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轉換為各種收入和支出的往來款項,應及時轉入有關賬戶,並入本年度決算?。[1998]財政部9號令第十條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的各項收支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壹管理,統籌使用?。FYZ[1997]288號《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三部分》?事業單位的往來賬目應盡可能在年底前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轉入各種收入或支出的往來款項,應及時轉入相關賬戶,並入本年度決算。?[1996]財政部第8號令《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管理?。
處罰:根據國務院令[2004]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第(壹)項?虛增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規定:責令改正,追回相關資金,限期調整相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撤職。
另外,隱瞞收入屬於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征稅(行政事業單位分別引用)。
12.截留和挪用水資源費
表現形式:單位收取的水資源費不按規定繳納。
定性依據:違反省政府[2003]4號《甘肅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水資源費作為水利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處罰:根據《甘肅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坐支、截留、挪用水資源費或者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進行清查,收繳違紀資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以及[2004]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滯留、截留、挪用應上繳的財政收入?規定:責令改正,調整相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13.隱瞞和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
表現形式: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賬戶,暫存於下屬單位賬戶,還是單獨設立賬戶進行私人核算?小金庫?公款私存。
定性依據:違反國發[1996]29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壹條?未經財政部門批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將財政撥款轉為有償使用,不得設立表外賬戶和?小金庫?。?第七條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移到非金融機構管理、賬外核算或民間組織?小金庫?還有公款私存?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1996]第104號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和《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由本單位的財務部門管理,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移到非金融機構管理,嚴禁賬外或私設賬戶?小金庫?和公款私人存款。?
處罰: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1996]29號第八條第六款?用預算外資金私自設立?小金庫?,從事計劃外房地產投資,從事股票、期貨交易,不按規定開設預算外資金賬戶,濫發獎金和實物的,除責令追回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外,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和有關領導處分。?《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1996]第104號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沒收全部資金,並處違法資金1至2倍的罰款。
14.非法使用預算外資金
表現形式:(1)利用預算外資金炒股、炒房、期貨交易、借貸資金等。(二)超規定標準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的;(三)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使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的;(四)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的。
定性依據:違反《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各部門、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使用預算外資金。專項用於公共* * *項目和公共* * *事業的資金和收費以及其他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計劃和規定專款專用,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分期撥付。對於基本建設,財政部門嚴格審核資金來源後,將資金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建設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用賬戶,納入基本建設計劃。購買商品房和專項控制商品,經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符合規定後,方可辦理審批手續。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的發放,必須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後,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處罰:依據《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資金15%至30%的罰款。
15.非法使用通行費票據
表現形式:擅自印制、使用收費票據;擅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監制票據(印章)的;偽造、制造、出售偽造的收費票據;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票據內容不完整的;出借、轉讓、* *、買賣、銷毀或者擅自塗改票據的;使用收費票據收費或者超出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費用或者政府性基金的;將各種法案相互聯系起來;丟失和損壞的通行費票據。
定性依據: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條例》(財綜字[1998]第104號)第二十條?下列行為屬於違反收費票據管理規定: (壹)未經批準印制、使用收費票據的;(二)擅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監制票據(印章)的;(三)偽造、制造或者出售偽造的收費票據的;(四)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的;(五)出借、轉讓、開立、買賣、銷毀或者擅自塗改票據的;(六)使用收費票據收費或者收取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的費用或者政府性基金;(七)各種議案相互銜接;(八)不接受財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票據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九)管理不善,丟失損毀票據的。?第十八條?收費單位應當建立收費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立收費票據登記簿,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收費票據的購買、使用和結存情況。賬單啟用前,應檢查是否有缺頁、漏頁、重號等情況。壹旦發現,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使用時,票據必須填寫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如有錯誤,應單獨填寫。填錯的票據應加蓋作廢章,保存其復印件備查,不得塗改、翻出或撕毀。如遇票據丟失,應及時聲明作廢,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處罰: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條例》(財綜字[1998]第104號)第二十壹條規定,有上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的違法所得,由財政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票據管理機構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警告或者罰款。對非法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及其他收費按照國務院令[2004]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行為之壹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的;(二)借貸、開具財政收入票據;(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的;(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制(印章)的;(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16.非法使用發票
表現形式:出借、轉讓、*代開發票或者擅自使用發票,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不按規定印制、制作、購買、取得、保管和開具發票。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號[1993])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或者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開具使用發票;不得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第36條第1款?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包括: (壹)不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三)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五)未按照規定保存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號[1993])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單位和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17.非法指控
表現形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沒有費用,執照,費用等。定性依據:違反《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服務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服務內容、合理消費、服務質量和數量,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確定。?第十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級審批。省級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定。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國發[1996]29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四條?預算外資金的收取或者提取,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和程序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審批的管理制度。?《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範圍、標準、程序和方式收取和提取。未經國家和省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範圍、提高標準。?
處罰:依據《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獨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國發[1996]29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八條第五款?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或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壹律沒收上繳國庫。同時,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直至撤銷其職務。?《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改正擅自擴大的範圍和提高的標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的罰款?。
18.違反規定向企業攤派
表現形式: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企業攤派費用;強迫企業贊助、資助和捐贈財產;強制企業參加法定項目以外的保險。定性依據:《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第五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和改變收費方式。?第六條?不得強迫企業贊助、資助或捐贈財產。?第七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強制企業購買證券或者以其他形式向企業融資。?第八條?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保險項目外,不得強制企業參保。?第九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將公益性義務勞動改為向企業攤派財產。?第十條?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向企業進行其他形式的攤派。?處罰:《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經審計機關確認為攤派的,審計機關應當通知攤派單位停止攤派,限期退還被攤派的財物;期滿不歸還的,審計機關可以書面通知攤派單位的開戶銀行從其有關存款中扣除。被評估財產不復存在且無法收回時,審計機關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扣留相當於被評估財產價值的金額或者采取其他經濟補償措施。?第十九條對攤派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監察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9.經常賬戶長期虧損
表現形式:部門和單位的往來賬目沒有及時清理,長期停擺。
定性和處罰依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財預[1997]286號)第二十三條第四款?所有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定期與債務人進行對賬和核實,並及時清算和收回。?第三十條?各種應付賬款、應付帳款要及時清理,按規定結算,不允許長期掛賬。?[1998]財政部9號令《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規模,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支付。?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暫支資金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列入暫支資金;各種臨時資金應及時清理結算,不得發生長期損失。?
20.行政單位專項資金結余和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不單獨核算。
表現形式:行政單位使用的專項資金結余和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不單獨核算。
處罰依據:字[1998]第49號《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正常經費和專用經費的余額應當分別核算。?[1996]財政部8號令第二十條(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營業收入和支出的余額應當單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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