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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部門包括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主要有財政部門,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

(1)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①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③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