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主要有財政部門,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
(1)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①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③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