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聯合審計;
(2)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不重要;
(3)前任與前任註冊會計師的交流。
當若幹本身並不重要的成分積累起來變得重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這些準則規定的程序。
擴展數據:
註冊會計師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應當考慮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原因。註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基礎上確定重要性,並隨著審計過程的進展評價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
註冊會計師應評估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列報水平的重要性,以幫助確定進壹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成反比。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級別越低,審計風險越高。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應考慮這種反向關系。
在確定審計程序後,如果註冊會計師決定接受較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就會增加。註冊會計師應選擇以下方法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
(1)在可能的情況下,通過擴大控制測試的範圍或實施額外的控制測試來降低重大錯報的評估風險,並支持降低後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二)通過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降低檢查風險。
在評價審計程序的結果時,註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可能與規劃審計工作時所評價的不同。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重新確定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並考慮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
百度百科-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no . 1313-分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