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壹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二十壹)保險公司經營壹年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壹年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在壹年以上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和健康保險。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造成的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因此,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為保險公司提供的壹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免稅收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外,其他險種保費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但下列兩種商業保險可以扣除:
(壹)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
因此,除了上述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外,其他為全體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即使計入福利費和工資,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第壹條規定,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
(1)北京、上海、天津、重慶。
(二)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四川成都、貴州貴陽、雲南曲靖、西藏自治區拉薩、陜西寶雞、甘肅蘭州、青海西寧、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
第三條規定,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合格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具體如下:
(壹)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及時向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從個人提交保單證明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壹年內保費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續保時,適用上述規定。
(二)單位統壹組織職工購買或單位和個人* * *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從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壹年內保費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續保時,適用上述規定。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合格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壹年內保費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續保時,適用上述規定。
因此,上述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可以在稅前扣除上述規定標準內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