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期壹次付息時,應付利息為:100000*6%*0.5=3000元。到期壹次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短期借款100000,應付利息3000。
貸款:銀行存款106000。
4.按月付息時,每月應付利息為:100000 *(6%/6)* 1 = 500元每月壹次記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利息. 500
貸:銀行存款500到期時,會計分錄為:借:短期借款100000應付利息500。
貸款:銀行存款100500。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金融企業存放在中央銀行用於支付清算款項、資金劃轉、現金存取、流動資金結算、按照吸收存款的壹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以及其他需要存放的資金。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各種資金應單獨核算。“吸收存款”、“同業存款”和“存放中央銀行存款”的區別
“吸收存款”、“同業存款”、“存放中央銀行資金”三個科目的區別如下:
“吸收存款”為負債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款以外的各類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專項存款、轉貸資金、財政存款。
“同業存款”雖也是負債科目,但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存款。
“存放中央銀行資金”是壹個資產賬戶,核算企業(銀行)存放在人民銀行的各類資金,包括業務資金劃轉、同城票據交換、異地跨系統資金劃轉、現金提取或存放等。企業(銀行)按規定提取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類型
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壹般包括以下幾類:
法定存款準備金: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的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客戶存款的壹定比例存放在人民銀行。此外,金融機構還在人民銀行開立清算備付金賬戶,並保持壹定水平,以滿足日常清算需求。
超額存款準備金:超額存款準備金是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用於支付內部銀行間日常交易的活期賬戶。隨著1998年6月5438+3月21日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允許金融機構確定在中國人民銀行保持的超額存款準備金數額。
結售匯流動資金:指銀行為開展外匯業務,按照中央銀行規定的比例保留的壹定數額的結售匯人民幣流動資金。
指定計息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外匯營運資金的30%應當將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外幣定期存款作為外匯計息資產;人民幣營運資金的30%應為人民幣國債或6個月以上(含6個月)人民幣定期存款作為人民幣計息資產。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會計處理
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的各類資金,包括業務資金劃轉、同城票據交換、異地跨系統資金劃轉、現金存取等。
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應按存款的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存放中央銀行資金的主要會計處理
本科目核算存放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
存放準備金、支付現金、跨系統資金匯劃、同城資金清算時,借記本科目;
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準備金。存放準備金、支付現金、同城跨系統資金匯劃、貸款差額結算時,借出貸入本科目。[1]
(壹)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清算資金”等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並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應收利息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相差較大的,應當使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