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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崗位認知:會計造假的責任

會計造假直接侵犯了國家和有關方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壹種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但會計造假壹般體現在企業或單位的財務活動中,除了單位要承擔經濟責任以外,誰來為這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那?以往對這個問題很不明確,1999年10月31日公布的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明確了會計責任主體,其目的就是要理順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負的責任,更加明確了責任人。壹旦事發,單位負責人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業務""不了解情況"等借口來推卸或減輕罪責。

單位負責人就是本單位的"壹把手"和負責人,統管本單位所有的工作,包括會計工作,當然應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質量負責。從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之間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看,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和管理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執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對管理者負責,管理者直接對社會負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二者的關系和責任不能顛倒。至於單位負責人如何履行這壹職責,可以按照內部管理需要,將其對會計工作的責任在有關人員之間進行適當分解,以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

從目前市場經濟條件的實際情況看,財會人員只是壹個被聘用、被領導、被脅從者的角色。壹般來講,會計人員不會主動造假。現在有"數字出幹部,幹部出數字"的民諺,壹些單位主要領導為追逐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指使或強迫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弄虛作假;-些政府官員為完成經濟指標,強令下面虛報瞄報。瓊民源案就是單位負責人指使本單位會計人員弄虛作假的典型例子。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會計人員是不能對自己無法控制的會計工作負責的。而只能由單位負責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