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票據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票據,是指軍隊單位在業務結算、裝備、被褥、材料設備價格調撥、提供勞務等非經營性經濟活動中出具的收款憑證,是本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和記賬的原始憑證。”“軍隊在地方工商、稅務部門註冊的保障性福利企業,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票據管理的規定執行。”也就是說,軍隊單位使用的收據是有範圍限制的,必須在相關規定的範圍之外使用發票。這壹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事機構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中有明確規定,對外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印制的發票。
所以招待所要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征收流轉稅和資源稅的通知》第三條第1款規定:“軍工系統各單位(不含軍辦企業)所屬的服務單位為軍隊內部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外經營所得,應當照章繳納營業稅。”很明顯,招待所用收據代替發票,涉嫌偷逃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