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次逃稅不用坐牢嗎?
不需要坐牢,這個時候有特別規定。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通過欺騙或者隱瞞等手段逃避繳納稅款的違法行為。無論采用什麽手段偷稅漏稅,都已經嚴重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制度,這種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已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用坐牢。偷稅,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違法行為。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偷稅罪是不是第壹次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偷稅的初犯,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偷逃達到規定數額和比例標準的稅款,已構成初犯。
符合以下三個前提條件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壹是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這裏有必要對第三個條件的含義作壹些特殊的解釋。修正案規定,偷稅罪的初犯,在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後,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1次偷稅屬於違法行為,此時可以行政處罰,但壹般不會涉及刑事責任的承擔,除非符合我國相關稅收犯罪的構成要件,需要處罰,即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