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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 *法規包括

公共監管包括以下內容:

根據政策目的和手段的不同,公共規制壹般可以分為直接規制和間接規制。

間接監管的目的是形成和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司法機關主要通過反壟斷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來限制不正當競爭,不直接幹預經濟主體的決策。

直接管制是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為克服自然壟斷、溢出效應、信息不對稱和市場公害等市場失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直接幹預經濟主體決策的壹種幹預行為。

根據活動領域的不同,直接規制可以分為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兩部分。

在經濟規制中,公共部門對企業的進入、退出、價格、服務質量、投資、財務核算等活動進行規制,對企業等經濟利益相關者的決策進行強制性約束。

社會監管旨在確保工人和消費者的安全、健康和衛生,保護環境和預防災害。監管部門對商品和服務質量及相關活動設定壹定的標準,禁止和限制壹定的行為。

制定公共法規的原因

1.自然壟斷--公共管制存在的主要原因。

在自然壟斷領域,盡管壟斷市場結構可以實現規模經濟,但壟斷仍然會對效率和公平產生負面影響。壹方面,對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行業進行規制,可以減少資源浪費和過度的市場進入,在技術和經濟上實現效率。另壹方面,通過價格監管等調控手段,防止壟斷價格,維護消費者利益,抑制壟斷劣勢。

2.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壹方面可能導致消費者選擇的商品和服務不能達到最佳;另壹方面,由於消費者對這些行業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不了解,壹旦企業出現問題,消費者就會遭受損失。更嚴重的是,由於消費者缺乏足夠的信息來識別這些企業,壹個企業的問題也可能帶來“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整個行業的災難。公共部門有必要從壹開始就幹預這些行業的進入和具體市場行為,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3.溢出

由於產權不清晰和交易成本,在很多情況下,市場本身無法有效解決溢出問題。公共部門的幹預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促進社會福利的提高。

4.有益產品

社會偏好和分配中的“家長制”可以看作是有益物品的兩個典型例子。

在現實市場中,有些商品,比如毒品,因為存在壹些普遍接受的社會價值觀(“社會偏好”)而被視為“無價值商品”。這類商品很難在市場上正常交易,社會價值成為抑制個人選擇的因素。

此外,有時在分配上存在壹種“家長主義”,為了受助者的利益而將壹些優惠強加給受助者,比如義務教育、強制保險計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