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公司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分公司
貸:銀行存款
(2)分公司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保戶儲金、應收代為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長期應收款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擴展資料:
為了反映和監督其他應收賬款的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其他應收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應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記其他應收款的增加,貸方登記其他應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額壹般在借方,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項。
壹、審查其他應收款內部控制制度
對其他應收款內部控制制度檢查時,應註意:
1、被查單位是否建立了明確的職責分工制度。“其他應收款”的總賬和明細賬戶的登記應由不同的職員分別登記;現金收款員不得從事其他應收款的記賬工作。
2、是否建立了備用金領用和報銷制度,備用金限額的確定是否合理,實際執行是否嚴格按照制度控制。
3、是否建立了包裝物的收受、領發、回收、退回等制度,是否設專人保管,是否有單獨的賬簿記錄。
4、是否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其他應收款的催收工作是否及時等。
二、運用審閱法檢查其他應收款
通過審閱摘要說明及業務內容,看其是否記有不屬於“其他應收款”賬戶核算範圍的各種應收和暫付款項;是否有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是否有長期掛賬現象;是否有將其他應收款違規轉銷的情況等。
三、運用核對法檢查其他應收款
(在審閱明細賬的基礎上,再核對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
不屬於“其他應收款”賬戶核算的內容,往往通過查看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就壹目了然了。通過審查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可查明墊付款項的具體內容和墊付款作壞賬損失處理的依據。
從而判斷其賬務處理正確與否;通過核對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可查明借款部門(單位)、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原因、借款金額、還款情況以及長期拖欠的金額等;通過核對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可查清企業將其他應收款作為壞賬損失處理的依據是否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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