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壹定的方法,系統地分配折舊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可以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包括: (壹)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較快的固定資產;(2)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
差異分析:會計根據專業判斷確定折舊年限,而稅法限定了最低折舊年限,規定了可以縮短折舊年限的情形。因此,會計和稅法很可能是不同的。假設會計和稅法都是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所有折舊額都計入損益:①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短年限,那麽在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內,企業每年應就會計折舊與稅法允許的最高折舊額的差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折舊期結束後,企業應當在稅法規定的剩余折舊期內,對稅法允許的折舊相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②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可以認為會計與稅法沒有區別。企業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照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或更長年限)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即企業在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或更長年限)內,每年應就會計折舊與稅收折舊的差額沖減應納稅所得額。稅法規定的折舊期結束後,企業應當在會計確定的剩余折舊期內,增加會計實際計提的折舊所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