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金融機構財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金融機構財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行為,促進各類金融企業公平競爭,加強金融監管,建立集中統壹的金融監管體系,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並持有經營許可證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典當行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企業設立文件的復印件。第四條金融機構發生遷址、合並、設立分支機構等重大事項變更登記的,應當自依法辦理手續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變更文件副本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財務制度,以及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二章監管機構和體系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制定本市金融機構金融監管規定;負責指導區縣財政部門的監管工作。第七條區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村信用社的財務監管,並根據市財政部門的要求,對市級金融機構當地分支機構進行日常財務監管。第三章監督職能第八條建立重要財務事項備案和審批制度。金融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及時將重要財務事項按照規定程序報送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幫助金融機構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健全包括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財務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在內的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責任制。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理財計劃申報審批制度。財務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業務管理費用(或業務管理費率)、已實現利潤、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包括購買土地使用權形成的無形資產)的購建規模、壞賬準備提取和壞賬核銷計劃。

金融機構應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計劃。

(壹)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以法人為單位,於每年6月2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計劃,報送信貸資金計劃表。財政部門應當對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報送的財務計劃進行認真審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批復。

(2)其他金融機構的財務計劃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壹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決算報告和審批制度,並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和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壹)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

(二)其他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費用賬戶管理制度。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費用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於每年4月底前將當年費用指標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執行。金融機構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費用率或費用總額,不得擅自調整。金融機構應嚴格控制所有費用,防止信貸和流動資金的挪用。第四章監督職責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有權對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管理。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壹)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財政部有關財務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應收應付利息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是否嚴格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逾期貸款和呆滯貸款。

(四)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對外投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監督檢查金融機構資金調度控制系統,確保資金調度安全。

(六)監督檢查金融機構成本費用和消費資金的合理使用。督促金融機構在業務活動中嚴格執行《金融保險業務財務制度》和《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成本範圍和費用標準,準確核算成本費用,建立健全內部成本控制制度,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隨意擠入成本。

(七)監督檢查金融機構資產處置情況。對金融機構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等凈損失以及被盜損失、財產盤虧等建立嚴格的鑒定審批制度。

(八)監督檢查金融機構是否依法分配利潤。股份制金融機構在進行正常的稅後利潤分配前,是否考慮了本企業壞賬等不良資產的實際情況,在進行分配前是否彌補了壞賬準備。

(9)做好金融機構財務分析工作。根據金融機構提供的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表,跟蹤金融機構的資金運動和資產使用過程,防範金融風險。

(十)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季度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地方金融機構季度報表和財務狀況分析報告,並於年度終了報送地方金融機構年度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