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計劃。
(壹)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以法人為單位,於每年6月2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計劃,報送信貸資金計劃表。財政部門應當對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報送的財務計劃進行認真審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批復。
(2)其他金融機構的財務計劃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壹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決算報告和審批制度,並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和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壹)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
(二)其他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費用賬戶管理制度。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費用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於每年4月底前將當年費用指標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執行。金融機構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費用率或費用總額,不得擅自調整。金融機構應嚴格控制所有費用,防止信貸和流動資金的挪用。第四章監督職責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有權對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管理。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壹)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財政部有關財務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應收應付利息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是否嚴格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逾期貸款和呆滯貸款。
(四)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對外投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監督檢查金融機構資金調度控制系統,確保資金調度安全。
(六)監督檢查金融機構成本費用和消費資金的合理使用。督促金融機構在業務活動中嚴格執行《金融保險業務財務制度》和《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成本範圍和費用標準,準確核算成本費用,建立健全內部成本控制制度,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隨意擠入成本。
(七)監督檢查金融機構資產處置情況。對金融機構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等凈損失以及被盜損失、財產盤虧等建立嚴格的鑒定審批制度。
(八)監督檢查金融機構是否依法分配利潤。股份制金融機構在進行正常的稅後利潤分配前,是否考慮了本企業壞賬等不良資產的實際情況,在進行分配前是否彌補了壞賬準備。
(9)做好金融機構財務分析工作。根據金融機構提供的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表,跟蹤金融機構的資金運動和資產使用過程,防範金融風險。
(十)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季度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地方金融機構季度報表和財務狀況分析報告,並於年度終了報送地方金融機構年度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