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審計是註冊會計師的法定審計業務。我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和財政部制定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對企業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和範圍、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審計目的和範圍。
①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A.財務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的法律法規,即合法性;
B.財務報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化,即真實性;
C.會計方法的選擇是否符合壹致性原則。
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只是合理地確保財務報告使用者能夠確定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為其提供壹個做出正確決策的機會。不能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和效果的承諾。
②財務報告的審計範圍。
A.法律、法規規定財務報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
B.與審計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被審計單位會計報告期財務報告有關的事項,以及影響註冊會計師職業判斷的所有方面;
c .被審計單位會計報告期間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