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間發生各項費用時,開辦費可通過“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準備期結束後,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開辦費支出規模,選擇合理的攤銷方法。
在準備期間,各種費用發生時,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款:銀行存款
準備期結束後,開辦費數額較小的,企業可以選擇壹次攤銷,並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開辦費
貸款: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籌建期結束後,如果開辦費數額巨大,采用壹次性攤銷不合理,企業需要選擇分期攤銷,攤銷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每期攤銷至攤銷期結束,所有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完畢。分期攤銷時,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開辦費(分階段)
貸款: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分階段)
需要註意的是,在開辦費方面,會計準則和稅法是有區別的。根據稅法要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註意納稅調整。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1-05-06。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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