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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界定“小金庫”和“表外賬戶”

“小金庫”的形成,無非是以下兩種情況:壹是通過藏匿、截留各種收入形成的。如隱瞞、截留生產經營收入、勞務和勞務收入、價外費用、回扣和傭金、股票或債券投資收入、罰沒收入、廢舊物資收入等。二是通過虛列支出、資金回籠等方式,將資金轉移到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形成“小金庫”。

其主要渠道有:

1,虛列消耗材料,然後將虛列成本費用後的剩余材料物資(或其變價收入)轉入“小金庫”。

2、假工作量、假維修、假發票、假單據、假項目、假報銷,然後將虛列支出的資金轉入“小金庫”。

3.壞賬等不良資產將按新企業會計制度報壞賬,然後收回的收益計入“小金庫”。因此,審計“小金庫”的方法也要圍繞財政收支兩條主線。

表外賬是指不法分子逃避國家稅收,私自設立兩套賬簿,真實核算內部賬簿的生產經營;對外賬簿記錄虛假的經營收入和利潤,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要經過各方核對,作為申報納稅的依據,達到做假賬逃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