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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也就是說,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計算,與實際發生的招待費總額比對,如果招待費不超標,則按60%稅前扣除(那剩余招待費的40%交所得稅),如果超標,先扣除超標部分,再按剩余的60%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業務招待費企業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壹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部分不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業務招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