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存貨時等。:
借:原材料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尚未認證)
貸款:銀行存款等。
2。認證的進項稅額在月末結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尚未認證)
3。月末結轉未認證的不可抵扣進項稅。
借:原材料等
貸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尚未認證)
4。月末未認證的進項稅額無需進行賬務處理,仍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認證的進項稅額)”科目反映。
這種處理方式可以區分進項稅會計核算的認證部分和未認證部分,從而可以更好地將會計記錄與納稅申報表進行核對。但需要註意的是,尚未認證的進項稅額,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原因,正常形成了納稅人用於抵扣其納稅義務的應收稅收債權,但並未得到債務人(稅務機關)確認還款。因此,宜通過“應交稅費”科目,這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用“待攤費用”科目核算的做法,明顯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對“待攤費用”核算內容的規定。相信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年終報表時會提出調整本科目余額的建議。
事實上,如果壹個企業的基礎會計工作做得很好,完全沒有必要使用上述會計處理方式。而是可以將可申報認證的進項稅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通過調整使納稅申報表與會計記錄的差異壹致。
另外,估計問題中之所以使用“待攤費用”科目,可能是受到了稅改之初待抵扣稅種的會計處理方法的影響。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會計處理不適用於待認證的進項稅,因此不應類比處理。
關於補充問題。
“未認證的進項稅額”和妳說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是壹樣的。只是名字不同罷了。但需要強調的是,該科目應計入“應交稅金”科目,而不是“待攤費用”。原因可以從上面看出來。
至於地方法規。從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能來看,財政部門是主管會計工作的職能部門,稅務部門不是會計主管部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會計和稅務的差異越來越大,兩者之間存在正常差異是必然的。但由於習慣性思維,壹些地方稅務機關仍要求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進行核算。嚴格來說,納稅人只要照章納稅,超越權限進行核算的規定完全可以忽略。
在實際工作中,壹般來說,只要納稅人能夠準確計算並合理解釋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稅務機關是可以認可的。
如果納稅人(多為中小企業)不能準確計算和合理解釋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除了加強業務學習,規範核算外,由於我國行政機關的現狀,建議首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會計規定進行核算,避免壹些稅收損失。
此外,強調會計工作不是稅務機關壹個人的事。依法納稅無疑是每個公民和法人的義務,但依法會計也是每個會計主體的法定義務。遵守《會計法》及相關會計法規並不意味著違反稅法的規定,稅法在法律上並不包括會計的全部內容。理論聯系實際不需要稅法至上,守法經營才是第壹位的!
關於第二項補充質詢。
1.在“守法”的問題上。
首先,我對補充問題中提到的壹些情況表示理解和同情。的確,不可否認,中國目前的法律環境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遵守法律是錯誤的。從妳的敘述中可以看出,貴公司的某些方面在遵紀守法方面並非無懈可擊(請不要介意)。由於這個問題和妳原來的問題無關,這裏就不描述了。如果妳有興趣,我們可以設置另壹個問題進行壹些交流和討論。
2.關於“稅法至上”的問題。
會計工作的客戶非常廣泛,在稅收方面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只是這些客戶中的壹個。在我國原有的制度安排中,財政(包括會計)和稅收是壹樣的,統稱為財稅。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財政與稅收不可避免地分離,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與稅收的差異越來越大。在這壹點上,原來的爭論也很大,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但實踐證明,會計和稅收由於目的不同,必須分開,這種分開是有益的。納稅調整、營業額的確定、進項稅的抵扣等等都說明會計和稅務工作是相互協調的獨立系統。
所謂“不只是稅收”,並不是說要重視財政多於稅收。這是兩個截然相反的極端。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是國家的兩個重要職能部門,在會計基礎工作中,兩者之間確實有大量的協調工作。壹般情況下,財政和稅收之間不會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和規定。有關會計法規考慮了稅法的要求,有關稅法的制定和實施也考慮了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會計工作不應是稅法至上的說法,只是針對將會計工作視為稅收征管附屬品的傾向,絕不是會計工作不需要考慮稅法的要求。如果是這樣,就不存在文中沒有認證的進項稅會計處理問題。可以說,這些問題的提出和解決本身就說明會計工作需要為稅收服務。
3.文中表達觀點的問題。
從原問題可以看出,妳對企業將未認證的進項稅計入“待攤費用”科目有疑問。所以,為妳解答壹下,我認為把“應交稅費”這個主題包括進去是合適的,這是正文中要表達的要點。至於進項稅是否按認證單獨核算,完全取決於企業自身的核算工作(見上)。
如果企業能夠按照稅法規定正確計算增值稅(在內控制度健全的情況下可以做到),完全沒有必要單獨計算增值稅,稅務機關也不會因此而為難(原因是相關報表和憑證能夠承擔增值稅征管系統中準確計算增值稅的任務)。
當然,還是那句話,如果納稅人的內部控制水平有缺陷,暫時按照稅務機關的“會計處理規定”處理也未嘗不可,但如遇公開募捐,可能會調整壹些不準確的會計處理。
題外話,如果納稅人和稅務機關能夠保持良好的關系(如補充問題中),那麽進項稅是否單獨核算並不會導致這種關系的本質變化。妳說什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