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普通本科學生符合畢業條件,德育、智育、體育成績優異,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初步具備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能力,未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在考試和其他學術活動中誠實守信,無作弊記錄,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1.因考試作弊或其他違反校規行為被留校察看或記過兩次的;
2.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平均績點低於2.0(母語非漢語的少數民族學生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平均績點低於1.8);
英語專業四級成績低於60分,非英語專業大學外語綜合成績低於60分(其中涉外專業和雙語實驗班以六級成績作為大學外語成績,非外語專業以四級成績作為大學外語成績,納入大學外語綜合成績計算的課程以專業培養計劃為準);
3.該大學的學位委員會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學士學位的審查和授予程序:
1.每年5月底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授予條件對學生的學位資格進行審核,並將名單和材料報教務部審核;
2.教務處將擬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3.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並向決定授予學士學位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畢業時未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不得再次申請授予學位。
第六條學生被留校察看或記過兩次後被評為優秀學生(含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優秀學生幹部或有其他突出表現的,由學生本人於畢業當年5月底前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授予程序進行審核,報學校學位委員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