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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

1,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是指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能力和職業責任的總稱。

2.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內容:

(1)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2)專業能力要求;

(三)技術規範;

(4)對顧客的責任;

(5)對同行的責任;

(六)其他職責。

1.獨立性原則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和出具審計報告時,應在實質上和形式上獨立於委托單位和其他機構。對於這個定義,我們要註意:實質上的獨立是指註冊會計師與委托單位之間沒有利益關系,形式上的獨立是指註冊會計師在第三方眼中是獨立的。註冊會計師不僅應獨立於委托單位,還應獨立於其他外部機構和組織。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不需要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核批準。

2.為保持獨立性應避免的事項:

(1)曾在委托單位工作,離職後未滿2年;

(二)持有委托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在委托單位有其他經濟利益;註冊會計師的親屬在委托單位有經濟利益的,如果是配偶、子女或者父母,註冊會計師應當回避;如果是兄弟姐妹,利益巨大,註冊會計師也要回避;註冊會計師的遠親在委托單位的經濟利益壹般不會影響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除非有非常密切的財務關系。

(三)與委托單位的負責人、董事或者委托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這裏的近親屬是: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擔任委托單位的常年會計顧問或者代為處理會計事務;壹般來說,註冊會計師提供會計服務,在執行審計業務時不會危及其獨立性,但如果其親自或幫助編制會計報表,則應予以回避,但不影響事務所其他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