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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揮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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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壹)權力制約的作用

限制公權是國家治理的重點。“權力趨向腐敗,絕對權力趨向絕對腐敗”,

“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永恒的經驗”。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要求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同時提出“發揮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審計部門的職能作用”。國家審計是政府權力制約機制和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綜合性經濟監督的高級形式。它必須而且能夠在權力制約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首先,國家審計作為民主和法治的工具,是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中的工具性要素,決定了其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其次,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國家財政和公共資金分配的決策權和執行權。最後,法律賦予國家審計的獨立監督權,即各級審計機關必須在不受外部幹涉的情況下,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各級財政收支、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和相關資金使用效率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二)利益協調的作用

協調利益是國家治理的根本要求。國家的本質是壹個協調社會各階層利益沖突的機構。

它具有管理社會的功能。根據沖突理論,審計也是壹種協調利益沖突的活動。由於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目標的不壹致,這種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沖突導致財務報表存在虛報的可能,審計就是協調沖突的活動。國家審計有憲法賦予的獨立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責任。它可以通過對各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結果的審計,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利益,為NPC審核下壹年度預算、監督政府行為提供及時、客觀、可靠的決策信息。

(三)機制創新的作用

創新機制是國家治理的終極目標。國家治理的戰略目標是不斷推進國家體制機制的不斷優化和創新,為國家實現長治久安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無論國家審計開展財政收支審計還是政府績效審計,都需要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進而評價其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國家治理的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從體制、機制和制度層面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以推動國家治理的不斷創新。

(四)風險防範的作用

防範風險是國家治理的首要任務。任何國家都有壹定程度的風險,即國家風險。

所謂國家風險,是指國家主權行為引發的與國家社會變革相關的各種不確定性。在主權風險範圍內,壹國作為交易的壹方,通過其違約行為(如暫停支付外債本金或利息)直接構成風險,通過政策法規的變化(如調整匯率和稅率)間接構成風險。在風險轉移範圍內,國家可能不是交易的直接參與者,但其政策法規影響著國內企業或個人的交易行為。國家治理的首要任務是加強風險防範,以控制和降低國家風險。國家審計通過開展財政審計、對外投資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國家預算執行及其結果審計、環境績效審計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及時揭示和反映經濟社會運行中的薄弱環節和風險,維護國家安全。

第三,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的路徑

(壹)開展宏觀經濟效益審計,促進政策落實。

宏觀經濟效益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活動。政府不僅是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執行者。雖然有學者認為政府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方面不會起到太大作用,甚至是在阻礙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但是,國家審計作為壹種憲政安排,通過發揮“免疫系統”的功能,必將對政府起到經濟監督的作用。因此,國家審計要重點推動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實,加大對宏觀經濟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審計力度,關註政府投資、財政支出和銀行貸款的結構,以及政策實施的效果,及時揭露和查處宏觀經濟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失職、弄虛作假、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確保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到位。

(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強化對政府公權力的約束。

國家治理的核心是“人”的治理,尤其是“領導人”的治理,經濟責任審計是壹種“個性化”的審計類型。雖然不是對政府部門的直接審計,但通過對領導的審計,對政府受托公共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界定有效治理的責任範圍。經濟責任審計既是民主與法制的產物,也是民主與法制的工具。因此,壹方面要對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程序、控制方法和手段以及會計和管理控制制度進行審計,

查找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督促政府部門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增強政府部門的自我約束和自控能力,減少政府的隨意行為和腐敗行為,促進政府自控能力建設。同時,通過對領導所屬部門預算執行和決算、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國有資產、內部控制等情況的審查,查清單位目標完成情況,分清領導應承擔的主觀責任,查清其是否有侵占國有資產、違反廉政規定等違紀行為。另壹方面,要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將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應當進壹步追究的責任向社會公開呼籲,做到“讓陽光和社會引導問責”,促進政府責任的法制化和行政透明化。

(三)加強政府績效審計,夯實公共管理基礎。

績效審計是民主政治的產物,也是推動政治民主化發展的動力。將績效審計模式引入國家審計,不僅滿足了國家審計自身發展的需要,也為有效推進國家治理拓寬了視野,激發了活力。國家審計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對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政府管理行為的效果進行審計,從而促進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的有效實現,為公共管理奠定堅實基礎。具體來說,壹是通過對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分析和評價,來考察政府采取的宏觀經濟措施是否達到理想的預期,宏觀經濟政策對國家發展的影響等。,從而促進政府加強宏觀調控職能,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二是通過對政府投資項目、稅收政策、財政轉移支付等壹系列制度安排的評價,分析它們是否充分發揮了作用,達到了預期效果,進而分析政府的具體經濟行為是否產生了積極影響;再次,通過分析政府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判斷制度安排是否形成了壹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加強政府投資審計,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投資項目屬於政府重大決策事項,體現公共資源的可問責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有利於監督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公共資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因此,首先要加強政府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的審核,密切關註政府熱點建設項目,把握竣工結算的關鍵環節,科學合理地審核工程造價、預決算、招投標等,有效遏制建設項目實施中的投機取巧、隨意變更簽證等現象,促進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進壹步合規、合法、有序。其次,要加強對重大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將審計關口前移,實施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拓寬投資審計領域,完善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度。對投資規模大、子項目多、建設周期長的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最後,要積極探索工程招投標的審計監督。工程招投標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為保證國家財政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審計部門應提前介入工程項目招投標全過程,實行招投標前、中、後全過程同步監管。

(五)開展風險管理審計,密切關註金融運行風險。

金融是現代經濟社會的核心,金融安全是保障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的第壹道防火墻。國家審計應加強風險管理審計,高度重視金融風險。

審計機關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實施金融風險管理審計:壹是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國家金融政策的情況,對重大金融活動進行專項審計或者調查;第二,要關註金融資產的質量和風險。

審計機關既要相對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又要關註金融領域的經濟犯罪案件,註重發現大案要案線索,堅決打擊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為國家宏觀調控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三是對監管機構的績效進行監督和評估,註重建立安全、高效、穩定的金融運行機制,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四、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的保障條件

(壹)創新審計理念

要使審計這個“免疫系統”合法、獨立、專業、主動地預防、揭示和查處問題,促進其他系統的功能平衡,服務宏觀調控,維護國家經濟社會健康安全,就必須不斷創新審計理念,實現從“審計上審計”理念向“審計上國家治理”理念的轉變,通過審計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轉變管理理念,走集約化管理之路。同時,積極推進審計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決策科學、權責對等、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審計管理體制,盡快建立起能夠有效推進國家治理的審計管理體制。要改革創新國家審計的責任定位和職能分工,增加和強化審計對宏觀管理的服務功能,為推進國家治理提供有效服務。

(二)創新審計運行機制

首先,要實現從事後審計到既事後審計的轉變。前置審計對於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尤為重要。其次,要實現從註重財務收支審計向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並重轉變,從以賬戶為基礎的審計向以制度和風險為導向的審計轉變。最後,要實現從微觀審計到微觀審計與宏觀審計相結合的轉變。

(三)完善審計法律法規。

審計機關要在認真學習領會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專門的審計法律法規,發揮審計在推進國家治理中的有效作用,依法確定國家審計機關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從法律上保證國家審計人員行使應有的監督職能。

比如,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和經濟責任審計準則,修訂不適合國家審計機關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發揮作用的法律法規,對國家審計機關如何服務宏觀經濟管理、如何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四)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

國家治理對國家審計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提高審計人員素質是國家審計適應新環境新要求的必然選擇。因此,必須優先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斷加強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國家審計人員的培訓主要包括專業知識、審計技能和學歷教育,其中應對審計人員進行終身專業知識和審計技能教育。發展審計手段不僅要加強審計人員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還要加強軟件的開發和應用,這也是提高審計效率的關鍵環節之壹。必要時,探索實行審計幹部到財政、金融、發展改革委等綜合經濟部門交流制度,掌握這些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E)創新的審計技術和方法

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應不斷創新技術方法,廣泛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努力降低審計風險。具體而言,國家審計應從傳統的賬表導向審計和制度導向審計向現代風險導向審計轉變。通過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可以預警國家金融運行的風險,評估政府的重大決策,從而充當國家治理的“吹哨人”。

另壹方面,通過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可以控制和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因此,有必要修訂現行國家審計準則,取消制度基礎審計內容,嵌入風險導向審計模式,規範和指導國家審計工作;同時,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技術培訓,使其了解和掌握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和方法,並能夠在實際工作中靈活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