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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票據法背書的方式有

法律主觀: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行為是在票據出票後的壹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作為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票據在簽發以後,持票人可以依法轉讓其票據權利或者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也可以設定質押。但票據的轉讓或者權利授予、設定質押,如果沒有書面的記載,就難以保證票據流通的安全,難以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此,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將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據設定質押時,應當背書。背書行為的當事人。背書行為的當事人有兩方:背書人和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人,也就是具體完成背書行為的人。在轉讓其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轉讓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進行授權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據權利的人;在設定質押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出質人,也就是以該票據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的人。被背書人是指接受背書人對票據權利的轉讓、授權或者質押並取得票據的人。具體來講,在轉讓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受讓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接受委托代為行使票據權利的人;在設定質押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質權人,也就是以該票據作為其債權擔保的債權人。

法律客觀:

壹、票據背書轉讓的方式有哪些通常在票據的背面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壹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二、票據背書轉讓有哪些特征1、背書是壹種附屬的票據行為。背書是以出票行為為前提的,出票行為的效力會影響背書行為的效力,當出票行為無效時,即便背書行為完全符合票據法的要求,也因其為出票行為的附屬行為而歸於無效,但反過來,背書行為無效,並不會影響到出票行為的效力,背書行為無效時,往往出票行為以及票據本身都依然有效。2、背書是持票人所為的票據行為。背書行為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受票人或者將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為,因而,該行為的行使以對票據持有權利為前提,是以在通常情況下,背書行為的行為人即為持票人—票據權利人本身。3、背書以轉讓票據權利或者將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票據權利的轉讓方式壹般有兩種:單純的交付或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第3款的規定,在我國背書是轉讓票據的唯壹合法方式。但是由於我國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而支票可以不記載收款人的名稱而由出票人授權他人補記,因而在我國也是存在單純交付而轉讓票據權利的情形的。4、背書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進行。我國的票據法,以及臺灣地區的票據法,和德國的票據法都規定,背書必須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記載,而日內瓦公約和英美法都不要求背書必須在票據背面為之(日內瓦公約規定背書人僅簽名而為空白背書時必須在票據的背面或其粘單上為之),《美國統壹商法典》還規定,若無法確定匯票上的簽名人的身份(是承兌人、受票人還是其他人),則壹律視為背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