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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全稱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簡稱GDICPA。

第三條本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專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對廣東省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履行“服務、監督、管理、協調”職能,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協會會員,監督會員的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關系,維護公共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行業全面、協調、可行。

第五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財政廳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我們接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指導。

第六條本會的會址設在廣州,地址為:廣州市東風中路481號蔡玥大廈17、18層。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七條本協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廣東省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註冊會計師註冊和會員管理;

(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和合並提出意見;

(四)監督註冊會計師職業準則和規則的實施;

(五)制定並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六)對註冊會計師的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規範運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七)對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受到行業處罰的,對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八)組織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

(九)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及相關知識培訓;

(十)支持註冊會計師依法開展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十壹)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

(十二)協調行業內外關系,優化執業環境;

(十三)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宣傳註冊會計師事業,提升行業形象;

(十五)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六)指導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和財政部門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經合法批準在廣東省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凡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按原考試規定取得本協會會員資格的,均為本協會個人會員。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註冊會計師應當作為執業會員加入本協會,其他人可以申請成為非執業會員。

第九條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專業研究、經驗交流等活動;

(四)獲取本局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申請退出協會;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條個人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接受本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四)維護註冊會計師的職業聲譽,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五)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學習任務;

(六)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七)承辦協會委托的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壹條團體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專業研究、經驗交流等活動;

(三)獲取本局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在執業或涉及訴訟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時,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力所能及的專業技術援助;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二條集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傳達和執行本理事會的決議;

(三)接受本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四)維護註冊會計師的職業聲譽,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五)建立內部治理機制,制定和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六)教育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規範及規則;

(七)組織職工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八)為會員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九)按規定繳納和收取會費;

(十)承辦本協會委托的工作;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拒不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變更後,應當及時變更團體成員登記;被財政部門註銷或撤銷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團體會員資格自然註銷。

第十四條會員管理,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本協會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省內外專家、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經理事會批準,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省級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必要時由協會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協會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通過本協會會費收支報告;

(六)其他應當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代表由選舉、協商和邀請產生。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五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行使職權至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為止。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並負責,其職權是:

(壹)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執行董事;

(三)選舉協會領導成員;

(四)審議通過常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五)增補、更換和罷免本會理事;

(六)審批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立;

(七)審定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職責、工作規則和成員;

(八)對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作出行業懲戒決定;

(九)審議通過本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通過本協會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十壹)其他應當由理事會行使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和其他代表中選舉產生。其他代表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會計和審計理論家和從業者。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有關方面推薦,理事會審議,可以增補或更換理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執業會員的董事應當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執業以來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罰,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專業水平,有時間和能力履行董事職責;

(二)執業會員以外的董事應當是與註冊會計師行業相關的政府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會計、審計相關理論研究或實務工作的具有較高威望的人士。他們對註冊會計師事業充滿熱情,有時間和精力參與董事會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四條董事的任命將根據不同情況自動取消或解除:

(1)董事因退會、轉讓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其會員資格自然被取消。

(二)董事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免去其職務:

1,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3.未履行會員義務的。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幹人。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也可通過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和執行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行長、副行長、執行董事、主任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是,行長和副行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

第三十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條第(二)、(三)項以外的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內,如無特殊情況,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不出席執行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會長召集並主持全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監督檢查其決議的執行。副總統協助總統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執行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會執行機構的成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董事、執行董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在本會的地位和職權謀取不正當的個人利益或者在執業活動中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章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理事會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研究和指導有關工作的重大問題。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職責、工作規則和成員的任免,由秘書處提出,理事會通過。

第七章常設機構

第三十七條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執行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廣東省財政廳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由廣東省財政廳聘任。

第三十九條秘書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置,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廣東省財政廳批準。

第八章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四十條設立市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由本協會批準,並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壹條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組織、運作、職責和權限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的規定辦理。其章程由當地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並報協會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資金和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金來源包括:

(壹)會費;

(2)會員贊助;

(3)財政撥款;

(四)社會捐贈和資助;

(五)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出資;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協會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費管理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四十五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完整。

第四十六條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廣東省財政廳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的年度財務收支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協會接受了廣東省財政廳組織的離任審計。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十章終止程序

第四十九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十壹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廣東省財政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廣東省財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二章XI附則

第五十四條章程的修改應經董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批。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可以對章程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於2009年6月165438+10月31日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