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證券市場參與者的性質區分
由此看來,證券監管的對象是所有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壹般包括:
1,工商企業。指進入證券市場籌集資金的資金需求者,也包括參與證券市場交易的企業法人;
2.基金。既包括作為交易對象的上市基金,也包括作為重要市場力量的投資基金(只是從不同角度來看);
3.個人。大致有兩種。主要指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即資金提供者;另壹類是指各類證券從業人員;
4.證券金融中介機構。主要指從事證券發行、交易等各類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是專業的證券經紀人、承銷商、自營商,也可以是銀證融合體制下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5.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是承擔自律管理職能的特殊主體。它既包括傳統的有形市場,也包括以電子交易系統為運作方式的無形市場。
6.證券市場的其他中介機構。包括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證券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
根據各證券市場主體的地位和作用。
根據這壹標準,證券監管對象大致可分為四類:
1.上市對象(即籌資者),包括以股票、債券、基金等證券形式上市的各類市場主體;
2.交易對象(投資者),包括所有參與證券交易的市場參與者;
3.中介對象,包括傳媒證券發行、交易等各類活動,以及上述提供各類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咨詢機構、市場服務機構;
4.自辦對象主要指集中的證券交易場所。
法博齊和莫迪利阿尼指出了壹種更為權威的國際劃分方法。從證券監管活動的覆蓋面出發,政府應該采取四種形式來監管證券市場:
1,信息披露監管,即要求證券發行人向實際或潛在購買者提供有關交易證券的公開財務信息;
2.對證券活動的監管,包括對證券交易者和證券市場交易的相關監管(典型的是對內幕交易的監管);
3.監督金融機構;
4、對外國參與者的監管,其主要內容是限制外國公司在國內市場的作用及其對金融機構所有權的控制。
5.銀行和貨幣監管。政府以此來控制國內貨幣供應量的變化,從而控制經濟活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