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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條件

條件如下:

1.總公司應當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壹級的城市,分公司應當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壹級的城市。

2.總公司至少應有兩名註冊會計師,分公司至少應有壹名註冊會計師。

3.總公司應有三名以上會計人員,分公司應有兩名以上會計人員。

4.總公司應當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至少三名註冊會計師,分公司負責人應當是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5、分支機構應有現場營業場所。

6.註冊會計師註冊關系不在分所的,可以不變更註冊關系,但本項規定的5名註冊會計師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