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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植物商業用途的改變

工業工廠可以轉為商業用途。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工業廠房可以改造為商業場所,但需要符合相關建築規範和審批程序、建築法規和城鄉規劃規定。需要申請改變用途並重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需要註意的是,在改變用途的過程中,需要進行評估和改造,需要確保改變後的建築符合商業運營的安全和環保要求。

工業廠房改造成商業用途必須由房產局來改,因為工業用地對國家的稅收很少,商業用途的地方稅收比較高,所以很多人為了節省這個成本就申報為工業用地。明確規定工業廠房用途,不改變房屋用途而改為商業用途,是違法的。相關部門會發出通知,甚至查封當事人的商業門面。

關於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的規定

1.如改為商業用途,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經規劃部門批準。

2.符合城市規劃可以改為商業用途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工業用地原使用者和購買者不得自行買賣。

3.通常情況下,工業用地使用者可以聯系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由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根據年度收購儲備計劃安排收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應能力和各項建設項目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以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數量不得低於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以下原則:

(壹)落實國家空間開發和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2)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滿足農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質量平衡。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制度。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高國土空間開發和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