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保管期限為三十年;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保管期限為三十年;現金和銀行日記賬保管期限為三十年;固定資產卡片應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存五年;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保管期限為三十年;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報告保管期限為十年;年度會計報表、財務報告保管期限為永久;
4、其他會計資料: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保管期限為十年;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管期限為三十年,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保管期限為永久;
5、增值稅作廢發票及發票領用登記本保管期限為十年;
6、審計報告、稅審報告、評估報告等外部鑒證報告保管期限為永久。
應歸檔的會計資料包括:
1、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4、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5、增值稅發票;
6、審計報告、稅審報告、評估報告等外部鑒證咨詢資料。
綜上所述,各種檔案要分工明確,指定專人管理,賬簿經管人員既要負責記賬、對賬、結賬等工作,又要負責保證賬簿安全。會計賬簿未經領導和會計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批準,非經管人員不能隨意翻閱查看會計賬簿。
法律依據: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壹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