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交接清單包含的項目:所有印章,所有憑證,含紙質憑證和電子賬簿,每個月份的財務報表,銀行對賬單,國稅系統賬密,個稅系統賬密,社保公積金系統賬密,開票系統賬密,金稅盤,購發票簿(如有),所有空白發票和作廢發票,其它未結事項。
代理記賬的定義《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壹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
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壹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
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壹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範委托及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業務範圍:
1、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2、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代理制作涉稅文書。
3、建立企業納稅核算體系用辦稅制度,為企業設計財務制度。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並、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
5、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