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照發生的交易成本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根據已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或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利息)”科目,根據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的現金股利或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債券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時,借記“應收股利(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3)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如果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4)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入投資收益,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