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不含裝修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設備等材料和動力的價格,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格。
第七條納稅人在下列混合銷售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應稅服務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貨物的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未單獨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營業額:
(壹)提供建築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執行該規定,施工企業的甲方供應材料,無論在會計上如何處理,都應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計算繳納。
二、會計處理可以有兩種方法,實踐中可以選擇其中壹種:
1.甲乙雙方施工合同總價不含甲供材料,甲供材料的稅費由甲方承擔,並按稅務局要求進行納稅申報,或作為甲方工程費用收取稅費;或者由乙方申報納稅,稅款由甲方繳納,以工程款的形式轉給乙方,這樣乙方的工程結算收入由合同總價和甲供材料稅兩部分組成,具體操作方案取決於當地地稅局的處理方式(好像不再由甲方代扣代繳)。
2.乙方收到甲方供應的材料時,憑領料單(包括數量、單價、金額)記入應收賬款,並開具發票,繳納稅金及附加作為工程結算收入,其稅金及附加作為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沖減乙方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