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各單位不得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第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所屬農場、連隊等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第四條 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委托中***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負責。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鐵道部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和鐵道部分別負責。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第六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備壹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第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應當按照規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第八條 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超過兩年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壹制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鐵道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下列事項的組織實施:
(壹)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要求,組織編寫考試教材,報財政部備案;
(二)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三)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培訓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四)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卷命題,並於考試結束後報財政部備案;
(五)其他考務工作。第十壹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者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經審查合格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央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央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放情況報送財政部備案。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註冊登記和年檢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不得塗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財政部統壹設計格式、統壹制定編號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央主管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頒布和管理。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對本地區、本部門持證會計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建立業務檔案,加強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後期管理。第十四條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註冊登記制度。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聘用從事會計工作時,應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等發生變更時,應當持有效證明,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因調任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且到其他地區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到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從業檔案調轉手續,並於辦理調轉手續後的三十日內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