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主要是指對會計主體已經發生或已經完成的經濟活動進行的事後核算,也就是會計工作中記賬、算賬、報賬的總稱。會計核算依據和處理方法如下:
《規範》第三十八條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壹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壹致。”這壹規定主要體現了以下幾點要求。
(1)真實性與客觀性要求。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體現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要求。其具體要求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取得可靠的憑據,進行準確的核算,形成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信息。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來進行會計核算,本來不應該是問題,因為不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整個會計核算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或者說還不如沒有會計核算。但在現實生活中,基於不同的目的和需要,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目和會計報表,篡改會計數據,真賬假算或假賬“真”算等問題時有發生。這對會計基礎工作造成了極大的沖擊,使社會上在壹定的程度上對會計信息產生“信任危機”。令人欣慰的是,不少會計人員為了維護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在面臨比較艱難的處境時,仍保持了應有的職業道德,以不懈的努力,使會計信息的整體質量基本得到了保證。
(2)合法性要求。
會計核算的合法性要求,即是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對會計處理方法的規定,主要來自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包括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以及各行業或單位會計制度等。對會計處理方法作出規定,是國際慣例;減少企業在會計處理方法上的選擇余地,是當今世界在規定會計處理方法中的趨勢。這都是基於同樣的考慮,即是增強會計指標的可比性,使不同單位之間的橫向比較有較強的經濟涵義,為改善經營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提供價值較高的依據。在會計核算中不執行規定的處理方法是十分有害的,如折舊應提不提,利息應計不計,財產損失應處理不處理,銷售收入應確認不確認,成本費用應列不列、該轉不轉或不該轉的反倒轉了等,因此形成的會計信息不僅不能為管理或決策所用,反而會對管理或決策產生嚴重誤導,而且這樣做本身會損害投資人和國家的利益。
(3)壹致性要求。
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壹致,是會計核算的壹致性的要求。壹個單位在對其不同時期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在處理方法上保持壹致,這可以增強這個單位的會計指標在縱向上的可比性,這種可比性仍是改善經營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所需要的。壹致性要求壹個單位的會計處理方法必須保持穩定,但並不意味著這個單位的會計處理方法必須自始至終壹成不變。在客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改善經營管理需要或會計技術發展需要時,壹個單位是可以也允許改變其會計處理的方法的。在發生這種變動時,重要的是必須按照有關法規或會計制度的要求在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以便會計信息的使用人了解這種會計處理方法變動的影響。實際工作中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壹是會計處理方法變動不按規定進行,鉆在壹定的情況下允許會計處理方法變動的空子,人為地操縱成本、費用、收入和利潤等會計指標;二是在會計處理方法變動後不按規定進行說明,掩蓋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誤導會計信息的使用者。這些行為是與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相違背的,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律,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