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買斷方式銷售商品的委托代銷指的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後,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
因此視同買斷方式下,這種委托代銷方式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因此在委托方發出商品時、收到貨取得銷售額憑據等情況下就可以確認收入。
在視同買斷的方式下,委托方的會計分錄如下:
發出商品的時候直接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擴展資料:
稅法上關於委托代銷的規定是:
(1)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代銷協議;
(2)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3)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確定的價格銷售,並向委托方收取代銷手續費;
(4)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實際上,該企業的整個操作過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只是總公司與各門店之間簽訂的是代銷合同購而非銷合同(或協議),因此需在合同簽訂上作壹點變動。
如果按代銷方式進行操作,各門店的樣機屬於代銷商品,在未銷售之前,不需要和總公司進行結算,而且所有權也屬於總公司。對總公司而言,該部分商品屬於代銷商品,未實現銷售,不需要開票結算,而要在收到代銷清單後才開票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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