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交接後,後續會計人員應當對交接後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交接後,交接雙方和主管應在交接登記上簽字或蓋章,並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擴展數據:
會計交接註意事項:
1.交接人員離職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分管的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接班人員,接班人員應根據交接清單所列資料,逐項認真收集。
2.有價證券的數量應當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有價證券的面額與發行價格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會計賬簿中的余額進行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說明,責任由交接人員承擔。
4.交接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交接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交接,但委托人對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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