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並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除國家政策安置、上級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任命、保密崗位外,確需使用其他方式選拔任用人員的,應當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公開招聘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公開招聘應當堅持政府宏觀管理和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相結合,統壹規範,分級分類管理。
第五條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資格條件和要求,通過考試、考核進行。
第六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機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主管部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事業單位可以設立由其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組織,負責招聘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招聘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應聘。
第九條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遵守憲法和法律;
品行良好;
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術要求;
符合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要求。
第十壹條公開招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制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受理候選人申請,審查候選人資格;考試和評估;體檢;根據考試和考核結果,確定擬聘用人員;公示招聘結果;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招聘計劃、信息發布和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負責編制招聘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崗位及條件、招聘時間、招聘人數、采取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條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年度招聘計劃必須報人事部備案;國務院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州、縣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報所在地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公開發布招聘信息,應當載明用人單位概況、擬招聘崗位、招聘人數及其待遇;候選人的資格;招聘方式;檢查評估的時間、內容和範圍;報名方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或招聘部門應審查應聘人員的資格,確定合格人員。
第四章考試與評估
第十六條考試內容為招聘崗位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條考試科目和方法根據行業、專業和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八條考試可以采取筆試、面試等方式進行。
報考物流崗位的,可根據需要重點關註實際操作能力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