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的對象有兩個,壹個是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壹個是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企業不論盈虧,不論是否在減免期內,都應按規定進行結算。但按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進行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期間內,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所得稅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應退的數額,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壹般工作流程如下:
1,最終計算。在每月或季度結束後15天內預繳的基礎上,自行計算確定年度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和應退稅額。
2.宣言。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3.付錢。
正常情況是公歷6月65438+10月1到2月31。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其實際經營期視同壹個納稅年度。
最終結算時間
壹個納稅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內(6月65438+10月1至次年5月31),例如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6月17日1至5月3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