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證明交易或事項發生的合法憑證)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相關性原則。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壹貫性原則。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五)可比性原則。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六)及時性原則。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明晰性原則。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使用。
(八)權責發生制原則。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配比原則。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壹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歷史成本原則。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壹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壹)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壹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謹慎性原則。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設置秘密準備。
(十三)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和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於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