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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會計鑒定的法律規定

司法會計鑒定是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根據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利益相關人的委托,對經濟案件涉及的財會事項,運用會計學、審計學和司法會計學的專業知識,通過檢查、核對、復算、和鑒證對會計資料、銀行賬戶(含微信、支付寶賬戶)對賬單、涉案公司的後臺業務系統數據進行整理鑒定,並為訴訟活動提供鑒定作為證據支持的專業服務。

從委托單位看,壹般是公安經偵支(大)隊受案後委托,或由法院委托。從受托單位上看,壹般經司法機關遴選進入司法鑒定機構庫的司法會計鑒定所或會計師事務所承接。從委托鑒證事項上看,涉及各類經濟案件,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的投入金額、損失金額及資金去向,詐騙案的涉案資金去向,職務侵占案的資金去向,非法經營案和制假售假案的庫存金額及交易額,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的資金去向,內幕交易案的股票趨同交易資金情況等。從委托時點上看,職務侵占類案件壹般從受案初查階段或更早開始委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案等壹般從立案後開始委托,法院開庭後提出新的鑒定要求重新委托。

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的司法會計鑒定的範圍,實踐中,壹般在下列情況下提出司法會計鑒定:1、在偵察過程中,偵察人員對有關會計資料無法解釋;2、在計算犯罪數額時,需要會計核算原理和方法;3、偵察人員對有關會計資料證明案件事實的認識有分歧意見;4、案情復雜,涉及的會計資料眾多;5、被告人提出有正當理由的申請,要求指定進行司法會計鑒定;6、被告人的有正當理由的提出進行司法會計鑒定;7、其他需要司法會計鑒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