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增值稅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但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1、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在產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納稅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兼營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擴展資料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並未確定將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
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