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舊會計準則概念的變化
2007年以前,我國執行舊會計準則,國內企業大多在收入費用觀的指導下,采用應付稅款法計算企業所得稅。然而,由於我國在此之後實施了現行的會計準則,這就要求我國企業在資產負債觀的指導下使用資產負債表法。這使得我國所得稅會計計算的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正是由於這兩種不同的會計準則在處理方法上的根本變化,導致我國大多數企業不適應這種變化,從而導致所得稅會計處理上的錯誤。如果要從收入和費用的概念準備到資產和負債的概念,就要克服財務人員和信息使用者的概念頑固,這並不容易。?
(2)我國所得稅會計概念的表述和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目標不明確。
與國際標準相比,我國現行標準在理念和方法上還略顯不足。我國現行標準的框架雖與之相似,但仍缺乏相應的實例進行輔助說明。導致中國會計人員很難理解所得稅的會計準則,在日常實際操作中容易出錯,也影響了所得稅的核算。
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很好理解,就是規範企業所得稅的會計工作,但實際操作過程中會計人員很籠統。由於所得稅會計的壹些基本問題和具體目標不明確,企業很難對所得稅會計進行合理控制。因此,我國應借鑒國際準則,合理確定目標,使所得稅會計的處理變得清晰。
2.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1)資產負債抵銷規定不夠準確。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公司只有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對資產和負債進行抵銷,只有滿足條件,才能對遞延項目進行抵銷。但是,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
(2)所得稅會計處理中有關列報的規定不夠嚴謹。
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只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非流動資產單獨列報,並沒有像美國FASB發布的109號公告要求的那樣分為流動和非流動。這就缺少了相應的嚴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