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做幾份歷年的考卷,自然就會壹目了然了,因為歷年的經典試卷題會重復出現的
摘些教材重點:高概率考點:
1、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2、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3、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6、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8、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9、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10、會計法42—45條
1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
1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1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14、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二)教材增加內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權責發生制性原則
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8個原則)可比性原則(可比+壹貫)、及時性原則、明晰性原則、客觀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性原則、謹慎性原則
2、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3、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4、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5、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6、設置會計機構需要考慮的因素
(1)單位的規模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7、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8、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9、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員監交(單位撤並、所屬單位負責人拖延、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會計交接的負責人之間有矛盾、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
10、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後果的; (2)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3)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4)其它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1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壹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13、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的事項: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14、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15、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1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7、租店、租櫃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使用出租單位的發票。所需發票,按照規定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
18、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填寫
19、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0、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21、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22、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23、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4、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25、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6、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27、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特殊困難是指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8、妥善解決道德沖突
現實生活中會計人員面對的問題總是是非分明,但經常會面對利益沖突問題,如
(1)可能會來自專橫的監事、經理、董事、合夥人的壓力,或可能會產生壓力的家庭或個人關系對會計師產生幹擾
(2)會計人員可能被要求做出違背技術和專業準則的行為
(3)在對忠誠的權衡中,如在職業會計師的上級和所需遵循的專業行為為準則之間,可能產生問題
(4)當有利於雇主或客戶的誤導性信息被公布,並且公布的結果不壹定使會計師受益,可能會出現沖突
29、如遇到嚴重的職業道德問題時,職業會計師首先應遵循所在組織的已有政策加以解決;如果這些政策不能解決道德沖突 ,則考慮:
(1)向直接上級闡明這壹沖突
(2)私下向獨立顧問或適宜的職業會計師團體尋求咨詢和建議,以獲取對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經過所有內部復議程序之後,如果沖突仍存在,沒有選擇,只能辭職,並向公司適當代表提交信息備忘錄
30、當職業會計師在母國以外的國家執業,並且兩國的職業道德要求在具體問題上有差異時,適用以下要求:
(1)如果執業地國家的職業道德要求不比IFAC準則嚴格,應運用IFAC準則;
(2)如果執業地國家的職業道德要求比IFAC準則嚴格,應運用執業地準則;
(3)如果母國的職業道德要求對國外執業是強制適用的,且比以上兩款列示的準則嚴格,那麽應運用母國的職業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會計人員,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壹年度壹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
(1)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2)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 (3)生育;(4)其他情況。
有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申請,單位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後確認
32、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