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按建設項目的所在區域,由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分工負責進行審計監督。
縣、區建設單位的工程項目竣工決算由縣、區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二)交通、能源、基礎設施以及規模較大的市政投資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審計機關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進行審計。
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範圍而未列入當年直接審計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由審計機關督促建設單位委托有審計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三)以企業為主體的競爭性項目、社會捐資的基本建設項目以及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以外的其他基建項目其竣工決算審計,由審計機關督促建設單位直接委托有審計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第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積極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有審計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承辦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業務,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保證工作質量,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對有審計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承辦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業務進行抽審檢查。第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包括下列內容:
(壹)審查竣工決算編制依據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二)審查建設項目及預算執行情況,審查建設項目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各單位工程建設是否按批準的預算內容執行,有無預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等問題。
(三)審查工程量,套用定額和各種取費及材差計算等是否合規、合法、準確、有無高估冒算,重復計算和錯套定額、加大取費,多列工料等問題。
(四)審查交付使用財產和在建工程,審查交付使用財產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成本核算是否正確,有無擠占成本,提高造價,轉移投資等問題;核實在建工程投資完成額,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時交付使用的原因。
(五)審查核實結余資金和庫存物資及往來帳戶,防止隱瞞轉移或挪用資金;審查有無虛列往來欠款,隱瞞結余資金、材料等問題。
(六)審查基建收入是否真實、準確、有無隱瞞轉移收入等問題。
(七)評價投資效益,從物資使用、工期、工程質量、新增生產能力、預測投資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評價投資效益。
(八)審查竣工決算報表是否真實、完整、合規。第九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初驗結束後,應及時書面通知審計機關,並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
(二)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建設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三)審計人員通過審查與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實有關的文件、圖紙、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四)審計組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
(五)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需要依法進行處理或者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基本建立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
(六)審計完畢後,建設單位將竣工決算和審計意見書壹並報送市有關部門辦理工程決算及財務結算。
社會審計機構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實行審計後,應當出具由註冊會計師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的查證報告,並報審計機關備案。查證報告可作為有關部門辦理決算的依據。